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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驾校必学之——限速与超车 时间:2014-07-14浏览:


机动车限速通行规定


1. 一般道路限速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km/h,公路为40km/h。


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km/h,公路为70km/h。


2.特殊道路限速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其中拖拉机、电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km/h。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超车与让超车规定


1.正确超车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让超车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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