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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时间:2014-07-07浏览:


本文章由城阳驾校万路通为您整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对交强险来说,客户一般不可以退保,但遇特殊情况可以退保;对商业保险来说,客户购买保险后,完全有权利要求退保。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①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商业汽车保险条款一般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曰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车辆过户后,保险应当办理过户。如果没有办理,保险合同也继续有效。此时,若发生事故,新车主能获得保险赔偿。但新车主如果使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且因此导致事故,则保险公司不赔偿事故损失。

 

《保险法》第49条规定如下。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曰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曰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